第三十五条 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对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由选民自下而上提名推荐。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的,即可以推荐为候选人。每一选民推荐和附议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以本选区应选代表的人数为限。
第三十七条 领导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经多数选民同意后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八条 各选区对于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要如实汇总上报,不得任意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按选区以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向选民公布。
选区要把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向各选民小组介绍。
第三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组织选民充分酝酿,反复讨论,经过几上几下的民主协商,最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经过多次协商,代表候选人名额仍然超过应选名额一倍以上的,可进行预选,以得票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四十条 提名、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要广泛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党的各项政策,使各个方面都能有适当的代表。但不得向选区硬性下达各类代表的比例,代表的广泛性应通过宣传教育和民主协商的办法来体现。
第四十一条 在选举日前,可运用各种方式实事求是地宣传代表候选人,并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在选举日应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