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一次登记。
各选区要组织工作人员按照选民登记有关政策规定和方法要求,设立选民登记站或逐户上门进行登记。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的选民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在市、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县选举,市、市辖区不予登记;其家属仍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驻本地的外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参加本地选举的,可予登记,但应通知其主管单位。
(三)本地有组织派往外地、或外地派进本地工作、学习、培训的人员,可就地登记参加选举。属本地的,要通知对方;属外地派进的,要征询对方意见。
对集体外出人数较多的,也可以由派出单位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学校代课教师、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包括走读生),由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登记。
(五)退休、退职、离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留原单位或到外单位工作的,可在现单位登记,并通知户口所在地;随亲属在外地生活,户口仍在原地或原单位,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可予登记,但应通知原居住地或原单位不再登记。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城镇下放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其中回户口所在地确有困难,并要求在原城镇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可予登记,但不作为改变户口的依据。
(七)男女结婚后,尚未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的,经查实属本县、市人口的,可在现居住地登记;如属外省、市、县的,需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始得登记。
(八)外省、市、县流入本地,参加当地社队集体生产劳动和分配,确已定居安家的,可予登记。
(九)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不予登记。
(十)没有固定住址和正当职业的盲流人员,以及政治身份不明的人,不予登记。
对于其他方面的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等情况,各地可参照本条款的精神,视情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探亲的,应予登记,发给选民证。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其中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按签证部门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