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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七条 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或外地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本级所属单位和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分配时,可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省军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照顾到各方面的人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军人、少数民族、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归国华侨、台籍同胞及其他劳动人民等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代表中妇女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条 选区应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每个选区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第二十一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农村以邻近几个生产大队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生产大队,也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在市区和城镇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居民可按街道居民组织划分,也可和其他单位组成一个选区。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地区、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选民,应在当地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参加所在地选举。根据选民人数多少,可以划分一个或若干个选区,人数少的,可以和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三条 选举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其划分原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进行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换算为公历出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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