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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一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负责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下分设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第十二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随之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三条 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要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十四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一)县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十万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在五十万至一百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四百人;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选代表四百人至四百五十人。
  (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人;人口特多的市辖区,最多不超过三百人。
  (三)人民公社、镇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五十人;人口在一万至三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八十人;人口在三万至五万的,选代表八十人至一百人;人口超过五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人口特多的社、镇,最多不超过一百五十人。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选举法》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各市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的原则研究确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城镇人口特多或特少的县,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可作适当调整,但差距不能太大。县级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本县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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