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第五条 地区行政公署建立选举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行政公署领导下,指导本地区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这些机构未建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社、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第七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县级和社、镇级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
  (四)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五)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六)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
  (七)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投票选举代表,审计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向上级选举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负责处理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可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内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社镇选举和县级选举结合进行时,社镇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县社两级选举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