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83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83年12月24日)停止执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1月2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
《选举法》第
二条规定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不包括市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县和不设郊区政权的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中央、省、地区、设区的市所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般只参加县级选举,不再参加社、镇级选举。不设区的市和县所属单位,是否参加社、镇级选举,由市、县自行确定。
县属农场、林场、园圃(包括所属生产大队、生产队),是农业企业单位,应划分选区,参加县级直接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建立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