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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83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83年12月24日)停止执行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1月2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选举法》二条规定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不包括市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县和不设郊区政权的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中央、省、地区、设区的市所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般只参加县级选举,不再参加社、镇级选举。不设区的市和县所属单位,是否参加社、镇级选举,由市、县自行确定。
  县属农场、林场、园圃(包括所属生产大队、生产队),是农业企业单位,应划分选区,参加县级直接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建立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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