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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品牌发展资金补助、奖励标准

  (一)对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品牌和知识产权而进行的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按所发生的法律咨询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给予50%的补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省级经贸部门集中开展的全国性及全省性大型品牌宣传和推广活动,如品牌万里行活动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三)对省级经贸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等活动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四)对省级经贸部门组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渠道大力宣传商务部和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省内自主品牌的活动所需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五)对省经贸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自主品牌开展调查、认证活动所需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六)对品牌建设的基础性研究,包括软课题规划研究、战略规划研究;以及品牌信息及数据库建设、品牌保护体系建设和为自主品牌建设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七)对参加国家、省级以上政府组织的推进品牌建设的全国性和区域性活动的企业,按每个项目相关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八)对牵头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于每年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达10项以上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品牌发展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一)品牌发展资金补助每年申报1次,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底前。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各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材料要按照职责认真进行审查,并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四)省经贸委委托省级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由行业协会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五)省经贸委负责实施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品牌发展资金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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