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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6〕2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快自主品牌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国内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国内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品牌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推进“品牌大省”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品牌发展资金来源

  由省财政厅商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品牌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条 品牌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促进我省自主品牌的建设发展。

  第三条 品牌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一)纳入省经贸委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省内自主品牌(含中华老字号);

  (二)推进品牌建设活动的相关组织单位。

  第四条 品牌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企业对自身品牌的保护意识。

  (二)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地区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三)开展为扩大全国或本地区自主品牌国内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四)推进我省食品安全,加强全省肉类、酒类等行业的品牌建设工作,引导这些行业向自主品牌发展,以树立行业品牌的社会公众形象。

  (五)加强对重点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和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自主品牌的培育,促进农村消费,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其开展调查、认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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