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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失效]

  第四十九条 每次选举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行投票。获得过半数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如应选代表名额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第五十一条 选举时,如本选区所有代表候选人均未获得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时,应分析原因,征求选民意见,再次组织选举。如对候选人不满意,可以另行酝酿提名其他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投票完毕,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认真核对票数,计算有效票和无效票数,并将选票封存。计票结果向选民宣布后,由主持人、选举工作人员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发给代表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举程序,按《选举法》第八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的具体办法,按《选举法》第九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对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额,可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个别代表时,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过选民或代表充分酝酿协商,意见比较一致的,候选人名额可以等于应选人名额。由选民补选代表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经选民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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