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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失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三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对于不便到场投票的选民,可组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第四十五条 认真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选票(候选人应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如经过预选,则按得票多少排列),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二)开好选民小组会,明确选举的意义和投票的方法;
  (三)认真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委托投票,须有书面手续并经选举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四)训练好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一个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各选区投票时间,可以错开,一般为统一规定的选举日后一至五天。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选举的,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凭选民证发给选票。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应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主持人应向选民报告选民登记情况,宣布候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应注意的事项,组织选民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投票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所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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