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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失效]

  (八)外省、市、县流入本地,并参加本地生产劳动确已定居安家的,在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予登记。
  (九)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不予登记。
  (十)没有固定住址和正当职业的盲流人员,不予登记。
  对于其他方面的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等情况,各地可参照本条款的精神,视情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探亲的,应予登记,发给选民证。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其中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按签证部门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人员,由所在单位选区登记,参加地方选举;
  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地方不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被依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
  (二)被依法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
  (三)被依法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
  (四)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三十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除第三项外,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十二条 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由有关选区报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予登记。
  第三十三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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