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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失效]

  在市区和城镇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居民可按街道居民组织划分,也可以和其他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选民,根据人口多少,可以划分一个或若干个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三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一般应分别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进行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换算为公历出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一次登记。
  各选区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或逐户上门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名册要与单位职工名册或户口簿等资料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的选民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在市、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县的选民登记,市、市辖区不予登记;其家属仍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驻本地的外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参加本地选举的,可予登记,但应通知其主管单位。
  (三)本地有组织派往外地或外地派进本地工作、学习、培训的人员,可以就地登记参加选举。属本地的,要通知对方;属外地派进的,要征询对方意见。
  对集体外出人数较多的,也可以由派出单位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学校代课教师、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包括走读生),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学校登记。
  (五)退休、离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或在所属管理单位登记。
  (六)选民不在户口所在地而在外地居住的,一般应回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或委托他人投票选举;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有困难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改变户口的依据。
  (七)男女结婚后,尚未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的,经查实属本县、市人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如属外省、市、县的,需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始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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