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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3)[失效]

  (七)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选民投票选举代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九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可设立相应精干的选举办公室。
  经市辖区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街道、企业事业系统设立精干的选举工作机构,负责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十条 乡、镇选举委员会在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负责选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下分设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第十二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随之撤销。有关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方面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确定和分配。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十万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三百人;人口在五十万至一百万的,选代表三百人至四百人;人口在一百万至一百二十万的,选代表四百人至四百五十人;人口在一百二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五百人。
  (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人;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人;人口在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三百人;人口在三十万至四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特多的不设区的市和人口特多的市辖区,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五十人;人口在一万至三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八十人;人口在三万至五万的,选代表八十人至一百人;人口超过五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人口特多的乡、镇,最多不超过一百五十人。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决定,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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