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和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驻地在外县或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县或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第七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
《选举法》、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
(三)宣传
《选举法》、
《地方组织法》和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四)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规定选举日;
(六)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