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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6)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对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个别代表,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也可以举手表决。由选民补选代表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
  第五十三条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补选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应向选民介绍,在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当选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向当选的代表补发代表证。
  第五十四条 补选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将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讨论,并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主持补选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
  第五十五条 罢免或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作规定。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对有违法行为的,按《选举法》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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