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九条 在选举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四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对于不便到场投票的选民,可组织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第四十二条 认真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选民宣传投票选举的意义,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法,准备好票箱和流动票箱、选票(候选人应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二)认真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训练好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各选区投票时间,可以错开,一般从统一规定的选举日起一至五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选举的,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凭选民证发给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应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选举时应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组织选民投票。
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投票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所信任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四十六条 每次选举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