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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6)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当地参加选举;不在当地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者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十二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患麻风病及其他急性传染病的选民,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组织选举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在选举前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按《选举法》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对新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应分别予以列入选民名单或除名。如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并公布。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五条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以本选区应选代表的人数为限,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选区对于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要如实汇总上报,不得任意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区以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向选民公布。
  选区要把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向各选民小组介绍。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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