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和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驻地在外县或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县或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各该级选举工作机构,编造预算,分别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第八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该级领导机关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该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
《选举法》、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
(三)宣传
《选举法》、
《地方组织法》和
《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