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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6)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发布日期:1995年6月16日,实施日期:1995年6月16日)修正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选举法》二条规定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结合进行。
  第三条 驻在乡、镇的属于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需要,也可以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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