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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参合农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州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及省级医院四个等次划分,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元、200元、400元、600元,报销比例可分别确定为60%、50%、30%、20%。因地理环境等其他因素,参合农民在州内比邻县市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要与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医疗机构相同。

  (三)合理确定最高限额补偿标准。原则上全州参合农民每人每次治疗补偿标准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四)合理制定大病补偿标准。参合农民患大病每人每次住院费超过20000元的,可试行两次补偿,超过部分可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补偿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五)合理制定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标准。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尿毒症等五种疾病可在基本药品目录以内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补偿。各县市要明确规定可报销医疗费的病种、药品目录、家庭病床的开设及报销办法等相关事宜。

  (六)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交不起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户),民政部门要动员其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农村医疗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部门共同抓,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试点工作中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湘编办〔2006〕28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采取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三)建立制度。各县市要科学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基金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内部运行管理制度》、《监督评估制度》、《定期审计、审核制度》,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审核报批、报帐、补偿审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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