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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6] 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州民政局《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州民政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作出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进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目的,以基本统一全州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管理模式、补偿范围及标准为原则,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受益面,充分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合率,满足农民医疗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坚持广覆盖和兼顾大病统筹的原则。

  --坚持以户缴费、互助共济的原则。

  --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的原则。

  三、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合理设立家庭门诊帐户。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都要设立家庭门诊帐户,方便参合农民门诊就医看病。农民家庭门诊帐户以户为单位,资金提取标准由县市自行确定,原则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参合农民的家庭门诊帐户医疗费可在定点的村卫生室报销,实行包干使用,用完不补,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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