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借鉴秀山、巴南、铜梁、武隆等区县(自治县)的做法,采取财政自筹、银行贷款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不等不靠,筹集资金开展重点水利工程、饮水安全、病险水库整治、水土保持和大灌区等水利工程建设。同时,在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整合烟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开发整理等资金,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要实施激励措施,对自筹资金完成病险水库整治的,今后优先安排中央、市级投资;对完成、超额完成饮水安全建设任务的,次年增大国家补助投资计划;对完成、超额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在中央、市里有新增投资时,给予重点支持。
三、深化改革,探索用水管理新模式
各地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渝办发〔2005〕189号)要求,认真做好以“定性、定编、定岗、定经费”为重点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新建小型水利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在开工前明确产权,竣工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产权证;乡镇供水、集中供水工程要着力实施股份制改造,由业主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在实行产权、经营权为核心的改制中,不能损害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确保受益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要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在改制前,通过村民大会合理确定工程水价,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正确引导和规范用水户协会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在继续鼓励和引导灌区、集中供水用水户按水源、受益对象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协会的管理,为组建、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积累经验。各地要尽快界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经营权改革,进一步调动农民用水户建设与管理工程的积极性。
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今年特大旱灾期间实施的机井供水工程管理机制。全部由国家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实施的机井供水工程,各项目所在地应明确权属主体,所有权归村社集体所有,受益农户享有使用权,以便在天旱缺水时,村社集体可调度、调剂用水。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有权归集体的这部分机井的管理,在干旱缺水时实行用水统一调度,调剂供水,以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