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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居家老年人为对象的日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支持社区继续兴办“时间银行”、志愿者服务队,安装求助呼叫系统,“老少聊天室”、“结对帮扶”等自助互助养老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养老服务和精神慰藉。

  (三)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同时鼓励现有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四)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

  (五)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本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外资来我市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

  五、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渝府发〔2001〕6号)等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经登记注册并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的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文体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享受同等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和监管,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养老服务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切实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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