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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2.制定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及管理办法,出台优惠政策,整合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业。到“十一五”期末,初步建立以政府引导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城乡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

  3.鼓励和引导社会开发生产一批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项目,不断培育老年消费市场,为老年人的多种特殊消费需求服务。

  二、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要重点做好县以上城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地区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村镇养老设施,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办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三无”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

  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

  (一)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以及老年文体活动服务场所等,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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