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权限
(一)贷款呆账损失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含)以上的呆账损失由省国税机关审批;单笔(项)3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呆账损失由市国税机关审批;单笔(项)300万元以下的呆账损失由县(市、区)国税机关审批。
单笔(项)指一个借款人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
(二)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国税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审批。
(三)其他需审批的财产损失
除贷款呆账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外,企业发生的其他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年度累计(不包括按照
《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需要现场取证并已在年度中间申报审批的自然灾害及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财产损失,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审批;年度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税机关审批;年度累计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机关审批。
在年度中间申请扣除的因自然灾害及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申请的审核审批项目,必须履行初审、复审、签批程序,初审人、复审人、签批人均要签署意见并签名和注明时间。
1、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填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单》(附表三);
2、初审人要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其申请事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要具体注明相关税收法规的文件名称、文号、适用条款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写出审查意见,报送复审人复审;
3、复审人要对初审人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恰当、审查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复审,并写出复审意见,报签批人签批;
4、签批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初审人、复审人审查的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国税机关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属于省国税局审批的财产损失,省局可通过函等形式委托市国税局会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进行实地核实。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规定将审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时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