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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管理范围
  企业因《办法》七条所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经国税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他方面的财产损失,企业应自行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
  为了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办法》十条规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国税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县(市、区)国税机关接收的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呈报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
  (二)申报时间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15日之前集中一次报国税机关审批。
  (三)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二);
  3、能够证明各类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相应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包括审计报告)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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