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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济国税函〔2006〕2号)


各基层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62号)已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对于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要积极进行纳税辅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做好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及发票发售等工作。

  二、对纳入增值税预征范围且已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地市级分行、支行不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地市级分行、支行所属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地市级分行、支行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并统一分发给所属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使用。

  四、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时,按照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公式计算,再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应补(抵)税额。

  五、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发票领购、开具、使用、保管的管理。

  六、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和地市级分行、支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对此项业务的税收监管工作。

  七、每月征期过后5日内,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将本月增值税的预征、清算及缴纳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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