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中有偷、逃、骗、抗税,以及专用发票违规违法等行为的一般纳税人;
(七)发票用量异常,纳税评估和发票稽核、协查过程中被发现有疑点的一般纳税人;
(八)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规定,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四、关于粮食企业免税资格的审核
各基层局在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243号)文件要求,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它粮食企业、有政府食用油销售业务的企业一并进行年度审核。
五、年审的其他要求
(一)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年审结论。
(二)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各基层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及相关证件的收缴、登记工作,确保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安全。
(三)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结合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做好年审总结(含免税粮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的年度审核情况),连同《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统计表》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送市局。
本通知未明确的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各基层局对年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及时上报市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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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工 业 │ 商 业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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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户数 │总户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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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户 │ │ │ │
│ ├────────┼────────┼────────┼────────┤
│ │标准以下户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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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年审户数 │新开户 │ │ │ │
│ ├────────┼────────┼────────┼────────┤
│ │标准以下户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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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新开户 │ │ │ │
│格户数 ├────────┼────────┼────────┼────────┤
│ │标准以下户数 │ │ │ │
│ ├────────┼────────┼────────┼────────┤
│ │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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