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6〕36号)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流[199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及其它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0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审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标准
本次年审销售额的掌握标准:
(一)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应达到180万元以上。
(二)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执行。
其它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审重点
(一)2005年度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享受各类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四)取得粮食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取得运费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抵扣税款的一般纳税人。
(五)长期零负未申报、税负异常的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