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站场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站场对各类公交客运企业应一视同仁,实行有偿使用,提供优质服务。站场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站场收费标准,对使用站场的社会各公交客运企业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微利营运。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公司建设营运的行业监管,组织制定站场管理办法。站场公司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站场设施建设和营运,定期向社会和公交客运企业公示站场服务报告。
(七)规范公交客运行业管理,加强公交客运市场监管
1.规范公交客运行业管理。主城各区可对行政区内域公交客运线路设置提出建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城各区提出的建议和主城区公交客运发展需要,行使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配置的管理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2.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制定主城区公交客运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建立热线电话监督、电子邮件信箱监督、市场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来信、来访监督、乘客代表监督、社区监督、政府及人大、政协监督为一体的考评体系。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交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日常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通过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公布。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继续授予或中止公交客运企业线路特许经营权和政府给予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特许经营办法规定进行公交营运的,予以严肃处理。
3.强化公交客运安全。由市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国资等部门和市工商联配合,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118号)制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案。各公交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并实施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设施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客运安全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客运安全教育与培训,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有效处理客运安全事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强化国有企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安交通部门要强化执法工作,确保车辆运行有序;市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养护管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公交客运重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4.加强价格管理。根据客运市场发展状况、客运企业营运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运票价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公交客运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