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实施公司化改造
1.立即对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资产重组,实施公司化改造。2006年12月31日前,主城区内现有各类客运企业必须达到自有运营车辆(20座以上客运车辆)100辆(含100辆)以上,方能申请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经营。2010年前,公交客运市场主体控制在10户左右。多种途径推进各类客运企业重组:一是增强国有资本对公共交通的主导能力。同时,通过股份制方式,吸引民营、外资和外地客运企业参股,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国有公交企业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二是鼓励现有民营客运企业以线路经营权、资产与国有公交控股集团管理的公交客运企业进行重组,组建大型股份制客运企业;三是支持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通过与外资、外地客运企业重组,或各类客运企业相互资产重组,组建符合公司化改造标准的大型股份制客运企业。新组建的客运企业应妥善安置原客运企业驾售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严格公司化改造标准。在主城区从事公交客运的企业应达到公交客运标准和特许经营办法规定的参加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的竞标条件,实现公司化管理、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
3.各类公交客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转换经营机制,调节利益分配,增强企业活力。
(三)实施“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完成期限
2006年12月31日之前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确认达到公交化改造标准的运营线路和达到自有运营车辆(20座以上客运车辆)100辆(含100辆)以上的客运企业,可以申请特许经营权,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公交公司牌。
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运营线路及客运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营运线路经营权,并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定)。同时,按特许经营办法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四)实行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
1.建立健全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在主城区实行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办法,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辟的公交客运线路和收回的现有公交客运线路,以拍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线路营运主体。
2.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公布的特许经营办法,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办法,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