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管理方式。2005年,省局根据该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并考虑当年变动因素,将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6%。但是,由于为疏导日益突出的电价矛盾,我省实施了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相对提高较大,致使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进项税额增大,增值税税负降低,与预征率相比有较大差距,形成一定超缴税款。截止2005年底,该公司期末未交增值税税款为-24138万元。为此,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份起,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2%,待其超缴增值税税款抵交完毕后,再根据该公司实际税负水平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