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送阅。在转办的同时,应将重要的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请有关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阅知。阅知人对办理工作有具体意见的,由督查机构及时转告主、会办单位。
第十条 催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发书面催办通知、实地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办。一般在临近办结期限时进行催办,急件要跟踪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批示人和分管领导报告。
有关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要及时反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原因、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
第十一条 反馈。收到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后,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符合要求的,分别以下列方式报告批示人:(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事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同志名义拟写办理情况报告;中央部委负责人批示事项,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拟写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或秘书长、厅主任审定后报送。(二)省委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结果,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或秘书长、厅主任审定后转报。(三)省政府领导和各秘书长批示事项,由督查机构综合整理后,形成领导批示办理结果报告径送批示人。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办理情况报告,督查机构应提出意见,退回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注结。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到以下程度的,可以在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环节上注结:(一)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已将领导批示转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二)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向批示人反馈了办理结果,批示人未提出不同意见。
批示人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不应注结,而应及时将批示人的意见转达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归档。领导批示事项办结之后,将批示原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章 承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其办公室(厅)负责。工作规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并按期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格式附后)。书面报告应情况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报告一式三份径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