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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负责人,省委、省政府领导人,省政府各秘书长,办公厅各主任在正式公文之外批示的交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由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省政府办公厅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同时承担领导批示事项的分办、催办、协调、综合、上报和重要批示的调查研究、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二)准确。正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保密。对领导批示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横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 分办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督查机构负责。督查机构收到领导批示后,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组织运转。
  第六条 登记。将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领导批示内容、转办日期、转往单位、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也要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第七条 拟办。在认真阅读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拟定分办意见,确定主办、会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除领导批示转交有关单位和同志参阅的外,一般均应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办理时限根据批示涉及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拟办意见一般由督查机构拟定,重要、复杂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审定。拟办意见确定后,根据转办和送阅的需要,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复印相应份数。复印件应确保领导批示的完整、清晰。相关材料篇幅较长、原件又易于查找的,可只复印领导批示,请承办单位自查材料原件。
  第八条 转办。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原件留存备查。凡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均附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督查办理通知》,注明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转办日期,并加盖省政府办公厅督查专用章。不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只转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省政府领导批办件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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