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的通知
(陕科计发〔2006〕26号)
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
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试行),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2.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试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经验收合格,对外开放运行满三年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必须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独立进行。
第六条 评估主要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情况
(二)开展科技创新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
(三)科技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