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及时准确、监控有力、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以劳动保障年审为基础,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库,完善用人单位信息档案台帐等,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综合运用劳动保障年审、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和途径,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信息。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实施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工备案登记的情况;
(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的情况;
(四)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资关系和谐,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没有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B级: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规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维护劳动者权益情况较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基本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或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