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6〕2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鼓励和指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突出监控重点,提高监察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作为一项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各市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类参数、标准和组织实施措施,并报我厅备案。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我厅劳动监察处联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监察重点,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守法自律。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资料档案,按照设定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检查的一项内部工作
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纳入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
监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实施分类监控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