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七)所颁发的学位证书及学业证书样本。
(八)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在境外举办学历教育,所招收的学生应参加必要的入学考核与面试。被录取学生在学校注册后,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应当对开设的课程和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可以由办学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者分别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经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学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历文凭。对由中外双方联合授予学位或者由中方单独授予学位的,应当符合中国学位的有关规定。
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写实性证书。
联合颁发的学位证书及学业证书要与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样本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境外办学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办学自评报告,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在境外办学项目和机构的教育质量将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在境外办学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到陕西省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在境外办学的资产管理应遵守中国和境外国家的有关法律,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境外的投资必须用于教育教学,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