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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陕西省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授予中国学历、学位的,其专业设置、学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严格坚持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信誉。

  高等学校在境外举办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受理,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第七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受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省政府自审批之日起15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高等学校申请境外办学,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境外办学的目的、投资额度、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以及该合作项目或机构(有外方合作者的须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等。

  (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境外办学的目的、意义、市场需求分析,生源预测、财务运营状况预测以及办学前景预测等。

  (三)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办学条件等有关说明材料。

  (四)有外方合作者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2.中外双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合作项目或机构名称及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师资与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式、财务制度、争端解决办法、清算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该用中外文文本书写,且两种文本内容必须一致。

  (五)申请举办独立设置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报送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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