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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0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省政府制订《陕西省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教育对外交流,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结合陕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三条 陕西省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陕西省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陕西省高等学校在境外办学有资金投入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无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与职工集资款,学校办学资金年度平均结余不低于学校年总收入的1/3。

  (二)在境外投资金额不得高于本校资金结余的60%,其结余的数额以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第五条 陕西省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优先举办具有中国高等教育比较优势或者特色的学科,并充分考虑所在国家(地区)的人才需求及社会和经济发展特点。鼓励陕西省高等学校在具有陕西地域特色的学科领域开展境外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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