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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陕政发〔2006〕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006年全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接近枯竭、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等各类煤矿80处(名单见附件),现将煤矿关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煤矿关闭工作积极、稳妥、安全推进。

  二、煤矿关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做好督查、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关闭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有关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向每个关闭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煤矿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对按规划不在资源整合范围内的关闭煤矿要限期关闭到位;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26号)要求实施整合。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暂扣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储存许可证,停止供给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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