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县级转报的申请材料,提供无线电频率台站等无线电管理基础数据和材料;
(三)定期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有关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转拨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业务补助经费和设备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受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它机构签订无线电管理工作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程序、期限、责任等,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它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受理群众投诉,并在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下列事项:
(一)委托执法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
(三)具体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投诉电话;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 县级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四)具备一定的无线电业务技术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前款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云南省委托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委托权限和范围,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和政策,开展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的拟选台站址初步勘察和备案工作;
(三)指导设台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无线电管理事宜,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四)调查收集无线电管理有关数据和材料,协助催征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
(五)转报有关投诉,协助排查无线电干扰,查处违法行为。
边境县(市、区)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还应当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调查、研究及测试边境地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设有简易无线电监测站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定期对简易监测站进行监护,防止其受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