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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4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规范无线电管理专兼职人员的行为,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规范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行为,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机构中配备的协助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从事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指导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机构中配备无线电管理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无线电管理的主管责任人,加强领导和监督,提供办公和其他执法条件。
  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现职的,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人员,并报告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五条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技术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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