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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开拓农村市场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吃透当地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改革、发展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省供销合作社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结合我省农村流通发展的现状和供销社实际情况,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专项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面向农村的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及兴办批发市场的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支持,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其纳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项目、规划和资金等条件具备时,依法予以审批并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三)商贸连锁企业建设和改造面向农村市场的配送中心、在乡镇设立的连锁经营网点及各地兴办的批发市场,应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情况予以扶持。
  (四)对连锁企业在省内跨市、县经营,由总部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直营店,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可以实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和在总机构所在地由总机构汇总结算申报的办法征收管理。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经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批准同意后,可由总部在其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部门要把供销社发展的“两社一会”纳入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范围,对于符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条件的“两社一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六)对连锁企业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优先办理货车入城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提供便利。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面向农村的商贸连锁企业,要提供优先服务,及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七、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领导
  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开拓农村市场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省供销合作社要重点抓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推进实施等工作。省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农业、商务、邮政、医药、文化、农信社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健全市场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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