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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通知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采取跟踪检查、重点抽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内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突出对注射剂生产企业、近期被举报企业、近2年国家或省药品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以及没有进行过跟踪检查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依法收回其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证 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等扰乱流通秩序的行为,突出整治“医药代表”、“业务员”个人无证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广告严重、群众投诉多、具有潜在质量隐患的产品的监督检验力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疫苗等重点品种的监管。严格执行《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办法》,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管力度。
  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加大对违法广告的监测和惩处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广告批准文号。监督媒体、广告中介机构规范发布广告,对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违法广告发布量大、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媒体,坚决予以曝光,并督促整改。
  规范药品价格管理和集中招标采购。严格药品价格审批和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防止企业更改剂型、规格、包装等变相涨价。严格控制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强化州市县级医院跟标、招标药品价格监管。推行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努力控制和降低患者不合理的费用负担。
  六、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强化购进、验收、储存、保管行为,确保医疗机构用药安全。强化医疗机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购进、使用、销毁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产品、从非法渠道采购、重复使用和未按照规定销毁废弃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加大医疗机构制剂室资质准入审核的监管力度,完善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购进资质审查以及全项检验制度,严查医疗机构制剂市场流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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