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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
  --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主要措施:
  1.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各地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在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市、区)大力推行随班就读和设立普通中、小学校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3.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4.统筹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有条件的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高中班;做好省华夏中专的改扩建工作,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增加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
  5.继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在同等条件下,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6.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教育科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开展盲文培训,为盲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创造条件。
  8、采取多种形式,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健全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任务指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体系。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90万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尽可能满足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得到及时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1100名。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
  1.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2.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3.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拓展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全面推进全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优秀人才奖励机制,举办2006年第三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人才参加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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