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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3.夯实残疾人康复事业基础。完善省康复中心和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设施和功能,逐步推进各州、市康复中心和其他骨干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县级残疾人康复指导站、辅助器具供应站的作用,扩展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为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打牢基础。
  4.健全聋儿康复网络。加强省和各州、市聋儿康复中心建设,巩固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办好聋儿家长学校;指导社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实施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逐步推广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5.完善精神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对6.6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工作,采用工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6.强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推动基层卫生机构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广泛开展康复训练;对麻风畸残人员实施手术矫治或配备辅助用具;做好手术矫治、辅具适配、功能训练的有机衔接;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
  7.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以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工疗养护机构为依托,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调动智力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与语言交流等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等训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提供系统、终身康复服务;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开展早期干预,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智力残疾发生。
  8.组织开发、供应各类残疾人急需的质优价廉实用型辅助器具。推广、使用康复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对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下肢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实施救助。巩固和完善全省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加强信息服务,推广评估和适配技术。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和管理。
  9.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聋儿助听器验配、精神病服药和麻风畸残矫治等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10.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机械致残、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切实采取预防措施;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
  (二)教育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任务指标: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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