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补充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6]1149号)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了落实好我省2006年电价调整方案,现将有关政策界限明确如下,请与《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6]857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小火(水)电上省网后,按规定与省网签订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省电力公司要及时结算电费。县内地方电厂原按相应比例承担化肥生产电量的,继续承担化肥生产电量。
二、农业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用电指井深、扬程50米及以上的用电。
三、鉴于历史原因及与周边县的衔接原因,同意商丘市物价局关于郊区的同价意见,具体电价执行方案报我委批准后执行。
四、进一步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低压到户电量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原规定标准和范围提取维管费。
五、2006年河南省电网平均上网电价为306元/千千瓦时。
六、鉴于淅川县特殊的历史原因,同意南阳市物价局关于淅川县销售电价的调整意见。淅川县居民生活电价不调整,冶炼、电解铝、化肥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其它类别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