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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村庄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要严格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程序,强化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确保村庄各项建设按规划进行。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村庄规划实施作为县、乡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村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各项程序进行建设,提高村庄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治理私搭乱建,确保新建翻建农房按规划建设,有效遏制“空心村”现象。各县(市)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不按程序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强化对新农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村镇建设服务体系,抓紧成立以县乡两级为主体的村镇建设服务机构,有效指导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年内全省村镇建设服务机构要突破100家。结合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认真组织好《河北省村镇民居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和《河北省文明生态村规划建设技术指导》等的发放工作。抓紧制定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标准,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公共建筑优秀设计方案》、《河北省新农村建设优秀规划设计方案》、《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技术图书和文件,完善“河北省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指导”系列丛书,开展“河北省新农村民居建筑设计大赛”,实施“100种房屋设计方案送到农村”活动,免费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和各种技术资料。

  (六)加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开展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我省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抢救性地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好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传统民居,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历史文化名镇(村)要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对与传统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及时进行整治,促进优秀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结合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大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力度。2006年完成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和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命名工作,2010年完成三个批次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确定和命名公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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