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非法购置、使用B超和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的;

  5.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印、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

  6.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

  7.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出版物市场、广告市场、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三)整治的重点地区。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基础较差、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省、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工作步骤

  集中综合治理工作从2006年10月1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0月)。

  1.广泛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国家三部委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形成强大的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声势。

  2.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张贴公告和在报刊、广播电视反复刊播等形式,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向群众公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